互聯網使得二手閑置物品的處置更加方便——將閑置的物品拍照后,直接“掛”到網上,需求者會進行詢問購買從而達成交易。從《商標法》的角度看,被“掛”到網上的二手閑置物品,一般都附著原有的商標,這種方式是否適用商標權用盡規則,是否侵權呢?在日前舉辦的《商標法》中商標侵權抗辯事由的完善系列活動上,各位專家、學者對二手市場中使用他人商標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我國法律并未對商標權權利用盡作出明確規定,但這一法學理論在實踐中經常適用。萬慧達知識產權管委會成員黃暉介紹說,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是指附有某一商標的商品在商標權人或經其依法許可的使用人首次銷售,進入流通領域后,商標權人無權干預或禁止他人在市場上進行轉售或再銷售該商品,包括在為此目的進行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其依據在于,知識產權是用來回報權利人的投資,在經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場后,它已收回了這一投資,含有該知識產權的商品在全國乃至全球的流通,就不應該繼續受到權利人的控制。
那么二手市場可以直接適用權利用盡規則嗎?在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艷芳看來,在二手市場中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例如將他人商標用于自己的字號就是不成立的。企業名稱主要用于識別經營主體,把別人的商標注冊在企業名稱里,相當于披著企業名稱的外衣來合理使用他人商標,這是被禁止的。
黃暉認為,商標用盡規則在二手市場成立存在困難。例如很多正品車有自己的二手車收購、鑒別、定價體系,市場上還有不少個人開的二手車店。如果允許個人隨意使用權利人商標,那么將造成消費者的認知混淆,不利于營商環境的建設。因此,在二手市場廣告宣傳中使用原商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什么情況下,二手市場可以允許適用權利用盡規則?黃暉表示,在能夠標明產品維修情況、基本實現信息對稱的情況下,翻新的二手商品可以繼續使用原商品商標。從客觀上來講,完全禁止二手商品維修之后使用原商標是不太現實的。比如在二手車行業,在標明二手產品后,消費者會提高自己的注意義務,獲取更多的信息去核實產品的具體情況,比如在維修過程中使用了什么原料或者加工工藝等。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也包含了輪胎翻新的問題,從綠色原則來講,也不應禁止二手產品的翻新使用。所以標明是二手產品很重要,如果沒有標注清楚,有可能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期待錯位,對產品質量的容忍度要低,從而出現新的問題。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華南知識產權研究院教授王太平從《專利法》的角度重新審視了該問題——在專利法上,當產品的維修達到一定程度后,產品就發生了質變,不再是原產品了。同理,在《商標法》領域,帶有商標的商品在經過一定程度的維修和翻新后,還是原商標所指代的商品嗎?如果不是,繼續使用原商標是否合適?
專家探討后達成一致意見認為,二手物品的改造、維修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是否已變質為其他產品,應當從商業慣例的角度進行判斷。二手翻新應以商品不發生根本性變化為限,例如將三、四輛車拼裝成一輛車或者把一件衣服翻新成褲子等就是不符合二手物品要求的,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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